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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工程企业的项目保险管理

* 作者 : 管理员 * 发表时间 : 2015-01-29 * 浏览 : 2633

     一、工程项目保险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项目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这是由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具有生产流动性、生产的单件性、生产周期长、露天和高空作业多,建筑物与地质环境关系密切等特点。在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任何风险因素都可能给工程项目造成各种各样的风险和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伤亡。尤其是海外工程项目,它不仅与国际政治形势、经济环境等密切相关,对参与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既要掌握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又要熟悉与项目有关的不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国际惯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项目的顺利进行,整个项目执行过程可谓是险象环生。
     虽然从理论上讲,一个项目的风险应该按照可操作以及最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分配给最有能力管理和控制该风险的一方,但在实践中,风险分配往往取决于各方的商务谈判地位,强势的一方往往会一味地把不想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另一方,造成风险分配不当。众所周知,当前,无论是国内项目还是海外项目,业主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致使作为提供服务的另一方工程企业在项目招标、合同谈判以及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奈地接受一些不够公平合理的条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如何利用好项目保险,合理转移工程项目的风险就成为工程类企业一个亟需关注的重要课题。
     工程项目保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实例,都证明了风险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工程项目保险有多种职能,首先表现为经济效能,通过工程保险,业主或承包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致的各种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可以很好地转移风险;其次,风险管理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重视的一个问题,对保险人而言,风险管理更加重要,良好的风险管理可以减低事故发生率,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实力雄厚的知名保险公司在承保工程项目后,一般都会投入足够的人力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其三,工程项目保险可以保障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的稳定性,尤其是对于那些需要从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商业银行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收益,在做贷款前的风险调查时,通常会加强对保险的关注,如果业主或承包商较好地办理了保险,那么工程项目所需的资金也就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证。
     二、工程企业当前项目保险管理现状分析
     项目保险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特点和需求进行,在项目招投标和商务谈判阶段主要包括保险建议、保险方案设计、保险费用市场调查、保险安排方式选择、投标资料准备、保险条款选择和谈判、保险出单以及保险合同签署、保险费用支付等;在保单生效后项目开工,进入设计、采购、建造阶段,主要是对保险合同管理进行管理,包括投保单信息、保险单信息、保险合同信息以及保险单证变更管理,出险后的积极索赔等内容。
     目前我国的工程企业对工程项目保险的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属于简单粗放模式,身处国内外局势复杂多变的环境中,这对于提升国内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进军海外工程市场无疑是一种制约。对于这一不容乐观的工程项目保险管理现状,笔者经过研究分析,认为其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工程企业对工程项目保险事务管理工作普遍不够重视,存在重复投保或漏保现象,因日常工作管理不善造成出险后的索赔难或索赔不能,又加剧了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消极认识。
     大多数的工程企业没有设置保险管理的专职岗位,对于公司日常与各种保险有关的工作多由人力资源部门、行政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兼任,而项目执行过程中与保险有关的工作通常由合同工程师或项目费用控制工程师兼任,施行多部门负责,多人牵头,与保险有关的各种数据、信息不集中,存在漏保、重复保险等现象,管理比较混乱,即使办理了保险,在出险后也可能因报案不及时、资料信息不齐全以及缺乏保险顾问的专业支持等原因造成索赔难甚至索赔不能。无论是公司还是项目执行,通常不会主动安排各类保险,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机构的要求或项目业主的要求,被动地接受保险安排,消极对待保险事务管理工作,索赔难或索赔不能等情况的出现,无疑加剧了投保的消极性,长此以往,逐渐形成了对公司或项目的保险管理工作被动消极的恶性循环。
     公司或项目组对于保险事务的消极认识不仅表现在公司日常管理中,还体现在获得项目以及项目执行的具体过程中。例如,在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负责人通常以时间紧、人员安排不够等理由,忽视对招标文件中保险条款的梳理和分析,不愿意花费人力和财力去做保险费用市场调查工作,也不设计保险方案,直接参考以往的同类项目保险费用所占比例情况,笼统的取一个大概费用,计入报价数据中,此种做法在报价澄清阶段可能会因为无法阐述各项保险费用构成以及保险方案设计等因素导致不利的后果;另外,在保单生效后,无人照管与保险有关的事务,致使项目出险后,无专职管理人员全面及时地收集索赔资料,缺乏必要的抢险工单成本信息资料等,提交索赔资料不及时,以致出现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或理赔时间过长等情况。
     其二,公司或项目的保险管理工作过度依赖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事前对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进行全权委托或特别授权,但对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的工作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保单生效后始终处于无人过问的闲置状态,出险后得不到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的索赔支持。
     首先来看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定位,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并明确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对于保险经纪人的界定则是“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领域的业务实践中,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范围和收费方式却日益趋同,二者通常都是通过向潜在投保人无偿提供保险顾问服务的方式,获得客户投保的代理权,在帮助客户办理好投保手续并且保单生效后,根据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
     通过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办理工程项目保险是目前大多数工程企业的做法。由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协助管理保险事务,无疑具有一定的优势,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特有的信息渠道能够缩短投保的时间,提高效率,利用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的专业谈判优势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保费优惠。例如在工程保险领域,有人认为,熟悉设计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比黄金还值钱,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专门从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通常都受过专业训练,见到过设计人员的困境以及如何摆脱困境,这种经验和专业知识无疑会在办理工程项目设计责任险或职业责任险的过程中带来种种好处,对将要签订的合同能否投保做出判断,也能够有助于劝说客户接受有关责任限制、共同保险以及再保险的概念。
     当前在工程企业中,由于保险专业人员缺乏,公司或项目管理者对保险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工程项目保险管理过程中,表现出对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的协助工作的过度依赖,对其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缺乏必要的监督,以至可能造成公司或项目重复投保,保险方案设计不合理,出险后得不到应有的理赔服务。当然,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也乐于获得“特别授权”或“全权委托”,再加上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通常是不从投保人处获得服务报酬,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也不利于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投入更多的关注。据有关资料,保险公司佣金支付比例平均在17%到30%之间,例如在新疆某保险公司承保某公路改建项目土建工程,保险费率0.21%,保费收入44.3万元,支付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高达13万元,比例达到30%,而且有个别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勾结,在无投保人申请索赔或退保时,就以批单退保费的方式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人佣金,所退保费全部进入保险经纪公司营业收入账户。这些行为无疑是违规的,甚至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治理。此种情形,也从反方面印证了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缺乏为投保人提供尽职尽责服务的动力。
     三、工程项目保险管理中的几个细节问题——以海外工程项目EPC总承包模式为例
     由于在国内工程项目中业主对承包商的保险要求通常低于海外工程项目业主对承包商的保险要求,故在此仅以某海外工程项目为例,以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资料为依据,对工程项目常见保险的保险种类和投保要求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在国内一民营工程企业与中东某国谈判签署某化工类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时,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声明业主仅负责购买并保持建筑工程一切险(constru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有效,该险种承保各种土木或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承包范围内的一切损失,每起事故的保险金额或每起事故导致的系列事件的保险金额为所建设项目估算投保价值,但约定承包商的工厂、设备、临时建筑除外。保险有效期应维持到下述全部完成后:(1)机械试验;(2)试验和试车(3)性能考核完全符合合同设计标准,项目工程达到业主满意,被业主接收。并约定该保险适用于典型条件、保证和除外责任,其每起免赔额不超过五十万美元。承包商对任何免赔额和除外责任负责,但业主疏忽和有意不当行为直接引起或导致的除外。如由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原因,导致需要延长业主所投保险的有效期,则保险费由承包商承担。
     除上述建筑工程的一切险外,该案例需要承包商购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货物运输保险(cargo insurance),本保险覆盖设备、材料和其它货物,包括自此类货物的风险从业主、设计承包商转移到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之时,或在供应商、生产商按交付条件将风险转移到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之时,到其运达现场为止。
     综合责任险(comprehensive gengral insurance ),该险种是以保障全面为特点的工商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包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除外责任和各项条件为前提,主要承包范围包括公共意外责任、独立承包人责任、完工责任、产品责任、合同责任等,本保险基本覆盖承包商的所有工作范围,不排除专业性疏忽。业主通常会设定一个明确的保险金额,并要求承包商购买的该保险范围覆盖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应负责的业主财产损失或损害。
     机动车责任险(automible liability),本保险涵盖承包商或其分包商自有、非自有、租赁的机动车,每起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或项目所在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额。
     职工补偿险(workermen‘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本保险约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的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员工因工受伤、疾病或伤残给予补偿的责任,涵盖工程项目所在地国家、地区、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国家、州及其政府机构、有管辖权的当局指定的适用于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员工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风险。
     雇主责任险(employers‘liability insurance ),本保险涵盖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在履行工作时对它们的雇员所应承担的普通法规定的责任。
     承包商施工机具及设备险(contractors plant & equipment insurance),本保险涵盖承包商自己拥有的、租赁的或使用的在现场的所有设备、机具、临时设施的重置价值。
     航空或海上运输工具险(aviation or marine liability),本保险涵盖承包商自有的、非自有的、租赁的运输工具,因使用或运行航空或海上运输工具导致的责任,包括撞击、污染、移除残骸导致的责任。
     医疗保险(medical expenses insurance ),至少达到当地合作医疗保险要求。
     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该险种是以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因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双方负责购买的保险险种之后,还会进一步明确承包商需要承担的与保险有关的诸多附带义务。首先,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在购买保险时,其将业主及其所有和控股的关联公司、分公司以及它们的股东、官员、雇员及代理人作为其货物运输保险、综合责任险的附加被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放弃对附加被保险人的代位权。其次,业主要求承包商的综合责任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应包含交叉责任保证,即对于所有附加被保险人适用的保单,如同分开的保单已发给每位被保险人。承包商购买持有的保单覆盖保险是基本保险,如果出险,要首先使用承包商购买的对应保单。
     另外 ,在EPC合同中,就保险一项还做出如下规定:如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承包商不应取消或实质性改变保单内容。承包商应允许业主审查保单内容,若承包商忽视或拒绝提供所述保险一级取消或实质性改变保单内容,业主可自行购买此类保险,承包商须向业主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出现任何承包商应负责的损失,其应全额负责,包括超出承包商保险限额的部分及其保单中规定的免赔额部分。如承包商分包任何部分工作,其应要求分包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保,但不得重复购买承包商或业主所投保险。如发生工程项目合同下相关保险的任何索赔,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给予业主所有合适的协助。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与保险商指派的风险调查人员合作,在接到合理通知后,给上述调查人员进入现场的权利,并应充分研究其提出的改进风险的合理建议。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不得解除供货商、生产商、供货商的任何责任或与之做出任何妥协。